补贴实施细则印发!加力支持黑龙江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以下简称“国家政策”)、《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规〔2024〕2号)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作用,加力支持全省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工作,加强补贴资金监督管理,现将《加力支持黑龙江省2024年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按照《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星空体育、《商务部等4部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97号,以下简称“国家政策”)、《黑龙江省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黑发改环资规〔2024〕2号)等要求,为进一步释放家电消费潜力,促进家电以旧换新,加力支持全省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智能家电补贴是指政府为提振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市场,以促进家电以旧换新为目的,由省级商务部门统筹推动,由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省级标准选定家电行业市场主体,采取折扣立减形式组织实施的政府补贴。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智能家电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安排我省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省级财政按规定配套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第三条 已参与《关于实施2024年黑龙江省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的通知》(黑商联规〔2024〕1号,以下简称“省级政策”)的市场主体在提交《2024年“加力支持黑龙江省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政策”参与企业承诺书》的基础上,自动获得参与本次补贴资格。其余市场主体可由各市(地)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做好选定2024年“黑龙江省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政策”参与企业工作的通知》(〔2024〕14-9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选定2024年“黑龙江省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参与市场主体工作的补充通知》(〔2024〕14-972号)要求进行审定,并在部门官网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送省商务厅,相关文件中关于企业注册地的准入限制不再执行。省商务厅依据资金拨付进度及家电市场零售情况决定是否在现定市场主体的基础上,进一步追加其他市场主体参与补贴活动。
第四条 为确保“国家政策”和“省级政策”有效快速衔接,本次补贴继续使用省级政策选定的服务机构。
第五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有关管理办法执行,按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次补贴政策实施时限为2024年9月5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级政策”同步停止实施,并立即启动补贴资金清算工作。
第七条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含干衣机)、电视、空调、电脑(含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不含平板电脑)、热水器(含壁挂炉)、燃气灶(含集成灶)、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消费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上述8类家电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最终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符合条件的补贴产品须在中国能效或水效标识网备案且达到2级能效或水效及以上,具有统一的国标13位商品编码。
第八条 鼓励各市(地)加大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支持力度,各市(地)政府、金融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政策基础上,配套提高补贴资金规模,补贴标准严格按照第七条所述标准执行。各市(地)商务部门要精准确定市场主体范围,要科学评估评价家电销售市场主体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贡献情况及以旧换新、内部管理、垫资垫付等方面的能力,把对经济贡献大、有带动作用的市场主体、产品型号充分纳入进来,发挥补贴资金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在推进家电消费市场加快恢复的同时,进一步激发临限企业纳入限上统计的积极性。
第九条 家电以旧换新资金规模确定后,以2023年各市(地)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商品零售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及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人口数占比作为测算因素,通过“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将补贴资金预拨至各市(地)。
第十条 政策执行过程中,省商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市(地)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资金拨付进度迟缓、严重偏离时序进度的,按程序调整收回资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市(地);全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总资金因各种原因造成无法发挥效益的,或发生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发改委应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报省政府审定后,将资金缴回省级财政。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按属地化管理,市(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做好本地区(含所辖县、市、区)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等工作,应重点对服务机构及市场主体资金核销票据进行实质性审核,确保产品本省下单、本省收货。
第十三条 为减轻市场主体资金周转压力,各市(地)商务部门定期对市场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市场主体补贴金额,在履行公示、局党组会审议等必要流程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并向省商务厅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各市(地)商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商务厅申报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是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各地应对工作推进、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于每月10日前将工作推进、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于2025年1月20日前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对各市(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对各市(地)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二)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所有申报商品产品品类、能效或水效等级、国标13位商品编码等重要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保符合国家和省级政策规定。对因商品信息不符合政策规定导致的各项损失,由信息提供主体承担。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场主体,一律取消参与政策资格,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省商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履行财会监督责任。省发改委牵头制定包括家电以旧换新在内的全省补贴资金总分配方案,并报省政府审定。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批复同意的资金分配意见和绩效目标,及时将预算指标和绩效目标下达至相关市(地)。市(地)商务部门依据省级工作要求,负责做好补贴资金申报、审核等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贴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贴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七条 结转结余的补贴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在全省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审定后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及时提出本领域绩效目标,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部门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市(地)商务部门按照省商务厅相关要求,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九条 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省商务厅根据政策目标和行业领域发展导向,组织设定可量化、可衡量、可定性并且符合行业特点以及具备产出效果的绩效目标,作为纳入预算的前置要件。
第二十条 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省商务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政策导向偏离绩效目标及管理漏洞,及时纠正偏差。
第二十一条 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省商务厅负责对照绩效目标做好事后绩效评价工作,聚焦投入产出效益,对政策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双评价”,注重提升绩效评价质量和实效。健全评价指标体系,将包括但不限于支持重点家电零售门店数量、增加绿色智能家电销售数量等个性化指标作为产出效益评价重点。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关于加力支持2024年黑龙江省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的通知》(黑商联函〔2024〕22号)规定时限相同。